【行政执法执罚典型案例】汉寿县公安交警大队依法曝光近期4起酒驾案
2023-01-06 17:41:34          来源:汉寿县融媒体中心 | 编辑:刘译林 |          浏览量:3513

为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执罚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,强化其警示教育震慑作用,有效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,达到“查处一个、震慑一批、教育一片”的目的,努力实现政治效果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,现将汉寿县公安交警大队办理的4起酒驾案予以公开。

袁某龙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

【基本案情】2022年12月19日17时37分许,驾驶人袁某龙驾驶湘JME*11小型普通客车在汉寿县符家巷路农业局路段,被汉寿县公安交警大队沧浪中队民警当场查获,经抽血检测酒精含量为55mg/100ml。袁某龙的行为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22条第2款,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(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40毫克以上不足60毫克的)违法行为。

【法律依据及处罚】因袁某龙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(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40毫克以上不足60毫克的)违法行为,故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91条第1款、110条第1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104条第3项的规定,暂扣其驾驶证6个月,并处罚款1500元。

张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

【基本案情】2022年12月23日16时1分许,驾驶人张某驾驶湘KTR*69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汉寿县二中校门口(镇龙阁村)路段,被汉寿县公安交警大队秩序巡逻中队民警当场查获,经抽血检测酒精含量为32mg/100ml。张某的行为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22条第2款,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(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20毫克以上不足40毫克的)违法行为。

【法律依据及处罚】因张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(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20毫克以上不足40毫克的)违法行为,故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91条第1款、110条第1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104条第3项的规定,暂扣驾驶证6个月,并处罚款1000元。

马某林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

【基本案情】2022年12月23日17时14分许,驾驶人马某林驾驶湘J3FC*3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汉寿县二中校门口(镇龙阁村)路段,被汉寿县公安交警大队秩序巡逻中队民警当场查获,经抽血检测酒精含量为34mg/100ml。马某林的行为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22条第2款,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(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20毫克以上不足40毫克的)违法行为。

【法律依据及处罚】因马某林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(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20毫克以上不足40毫克的)违法行为,故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91条第1款、110条第1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104条第3项的规定,暂扣驾驶证6个月,并处罚款1000元。

瞿某桂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

【基本案情】2022年12月29日21时46分许,驾驶人瞿某桂驾驶湘JV22*5小型轿车在汉寿县辰阳路口,被汉寿县公安交警大队龙阳中队民警当场查获,经抽血检测酒精含量为38mg/100ml。瞿某桂的行为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22条第2款,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(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20毫克以上不足40毫克的)违法行为。

【法律依据及处罚】因瞿某桂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(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20毫克以上不足40毫克的)违法行为,故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91条第1款、110条第1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104条第3项的规定,暂扣驾驶证6个月,并处罚款1000元。

   :彭琼子
   :李   俊
    
   

责编:刘译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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